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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未及时清算: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一些股东不愿清算并注销公司,这些股东对这种行为仍要承担连带责任。近日,某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进行宣判:判令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承租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某养殖公司于2004年7月与某茶场的猪场签订了《租赁合同书》,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每年的租赁费为33.8万元,养殖公司承包猪场后投入资金经营。合同到期后,养殖公司将猪场移交给茶场,双方结算后签字确认养殖公司欠茶场租金等近100万元。此后,养殖公司以各种借口要求茶场减免租金,茶场未同意。随后,养殖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直未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茶场遂把养殖公司和公司两位股东郭某、刘某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郭某辩称,养殖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其已按公司法的规定向养殖公司认缴出资额50万元,已经履行出资义务,不应再对养殖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刘某则辩称,其没有入股养殖公司,未参与公司经营,不是公司股东,郭某为办公司借了他的身份证。其不应对养殖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养殖公司与茶场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之间构成租赁合同关系,养殖公司应依结算向茶场支付承包结算款。刘某的抗辩意见仅是其单方陈述,不足以推翻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载明的客观内容,因此,应认定刘某是养殖公司股东。郭某、刘某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应对养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2款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郭某、刘某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养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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